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两种类别。
广东专利奖,奖励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等工作,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奖每年组织一次。
省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广东省专利奖颁奖会议,对获得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广东专利奖评审、奖励和中国专利奖的推荐等具体工作。
中国专利奖的组织推荐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评审和奖励工作。评奖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人选由省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奖委员会内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省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评审组负责省专利奖具体评审工作。
第七条 广东专利奖分别设立发明类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和发明人奖三个奖项。发明类专利奖项目为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项目为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奖项目为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下简称发明人)。
发明类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设金奖、优秀奖两个等级,发明人奖不设等级。
第八条 申报广东专利奖评奖,采用推荐方式,可以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省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二)地级以上市专利行政部门;
(三)经省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九条 申报广东专利奖,应当由申报人填写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推荐单位或者专家填写推荐意见。
专业评审组对推荐项目和发明人进行初评,并将结果报评奖委员会。
第十条 评奖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广东专利奖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广东专利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广东专利奖获奖项目单位、获奖发明人颁发证书、奖金,奖金数额为: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外观设计金奖10万元,广东专利优秀奖及广东外观设计优秀奖5万元,发明人奖2万元。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
广东专利奖奖金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剽窃、假冒、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协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省专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开,对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省专利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广东专利奖评奖活动的有关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有关专家从省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库中除名,有关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省专利行政部门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广东省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计入诚信档案,并给予相应的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 省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专利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