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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省安监局送审稿,截止到5月2日)

时间 : 2014-04-02 10:06:03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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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责险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

   第三条【风险抵押金和安责险并行机制】  我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行机制。有关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依法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 【安责险费率拟定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总体上盈亏平衡的原则拟定保险费率,并按照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参保企业类型】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机械制造加工企业、冶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

   (二)船舶修造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购买、爆破企业、建材企业、水利施工企业、防雷工程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

   (三)依托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为应急抢险队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以及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六条【安责险基本原则】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则,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盈。

   第七条【推进机制】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根据需要成立工作推进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市场主体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办、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与协作,共同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第八条【保险条款和费率原则】  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准费率。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保险经纪机构、保险机构和重点行业企业设计适合行业和地方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实行费率浮动机制,促进被保险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第九条【保险机构义务】  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帮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包括:

   (一)协助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对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根据企业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三)根据事故等级制定赔付时限,在参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查勘定损,办理有关理赔手续,视情况先行垫付部分赔偿金,并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照保险合同理赔。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企业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

   第十条【保险范围】  保险责任主要是承保企业发生与生产安全相关的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或急性职业中毒,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一)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投保企业从业人员的伤亡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亡责任;

    (三)应急抢险救援费用。

   第十一条【企业员工参保范围】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对于企业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及具有其他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加保职业病保险。

   第十二条【医疗费用责任险】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附加医疗费用责任险,具体内容按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商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投保企业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保险费率根据上年安全生产状况一年浮动一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或下浮均不得超过30%。

   企业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赔付办法,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

    第十四条【保险期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

   常年生产经营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和承保人均不得擅自解除。

    第十五条【保险金额】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供风险保障能力。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

   第十六条【合同平等自愿订立】  企业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赔付办法,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由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商定,按保险合同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第十七条【区域统保、专业经营运作方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依托保险经纪公司等社会机构,采用区域统保、专业经营的运作方式,兼顾效率和公平。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的资质条件】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资质。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明确各自权益和运作方式的基础上组成保险共同体。资质审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信誉度;

   (二)保险公司基层服务网点分布情况;

   (三)保险公司准备金充足率;

   (四)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绩和规模;

   (五)拥有专门从事风险检查的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的业务标准】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市场主体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设计好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搭建统一险种、统一费率、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理赔标准、统一服务、统一操作的“六统一标准”平台,按市场规则运作,保本微利经营,服务企业和社会。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包括险种的条款、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的服务要求】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专职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推进安责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在尊重客观事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妥善处理。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整合保险资源,创新承保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行的要求扎实推进。

   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防止不当竞争,形成行业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激励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安责险的保障】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危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纠纷,节约政府行政资源。

    相关行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

   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应参加而未参加保险并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安责险的激励】  各级安监部门应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提供金融信贷、证券评估、抵押担保。

    其他政府部门及社会征信系统要将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参加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作为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

   各级政府制定重点行业的产业规划和引导扶持政策时,将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进入工业园区的入园条件,并将其作为享受有关产业扶持引导政策的重要依据。

   省安委会要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将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纳入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费率浮动激励】  充分运用经济保险价格杠杆的手段,激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省级以上安全生产诚信企业以及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责任事故的企业,根据达标或评定的等级,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内下浮。

   对上一投保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按一定比例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内上浮。

   第二十五条【安责险与风险抵押金的相互转换】  根据国家规定已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六条【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相互补充】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已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限额,通过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以补足。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自行投保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的企业,在保险期限期满后应当及时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未参保的处罚措施】  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未参保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参保;逾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的处罚措施】  保险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者非法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险业务,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企业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性质的组织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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