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分别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管理原则】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坚持节约能源资源、践行绿色低碳、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科学管理、能源资源合理利用、勤俭节约;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运用管理节能、技术节能、行为节能手段;坚持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 【激励措施】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责任
第六条 【总体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降低能源资源消费,减少、制止能源资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资源。
第七条 【管理制度】公共机构应当建立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推行低成本、无成本的节能管理措施,强化日常节能管理。
第八条 【节能规划实施】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节能规划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岗位责任】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资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资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等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计量器具配备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配备率应当达到要求。对用能状况应当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完整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并按规定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一条 【能源审计】公共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资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 【限制性采购】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规定,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 【节能行为培育】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节能宣传和教育,增强工作人员依法节能意识,培养良好节能习惯。对单位用能状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对浪费能源资源的现象应当及时制止。公共机构应当制定绿色消费行为规范,推行绿色低碳行为模式,引导工作人员节约用能、低碳出行、文明就餐,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节能规划】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任务分解下达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下一级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 【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推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能源资源计量技术服务机制,指导、督促公共机构逐步完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公共机构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能源资源消费监测、统计】实行能源资源消费监测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利用现有能源资源消费监测平台,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监测体系建设,对本级及所辖下级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实施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科学统计本级及所辖下级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加强能源资源消费数据审核分析,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七条 【能源资源消耗定额】实行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及所辖下级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用能类型及特点,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逐步实施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确定能源资源消耗支出标准。
能源资源消耗定额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推进社会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级公共机构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公私合营等方式实施综合节能改造。
第十九条 【节能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会同同级节能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并将节能监察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能源资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
(九)节能产品、设备采购和使用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条 【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中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技术节能的作用。
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节能服务机构等合作,及时发掘、征集、推广应用适合本地公共机构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新的能源资源管理机制和模式。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筑节能管理】实行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积极推广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化,公共机构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鼓励公共机构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应当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公共机构空调、电梯等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规定,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非工作时间应当及时关闭空调设备,季节交换期间,应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非工作时间应当合理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提倡办公场所3楼以下不使用乘客电梯,高层电梯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不乘坐电梯。
第二十三条 【办公节能管理】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办公设备巡视检查制度,加强办公设备用电管理,减少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能源资源消耗。
第二十四条 【重点部门部位节能管理】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设备机房、特种设备、地下停车场、锅炉房等场所用能状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在保障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五条 【食堂用能管理】公共机构食堂应当使用节能灶具和设备,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实行合理用餐,防止食品浪费,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利用。
第二十六条 【节水管理】加强节水管理。优先采用节水型器具,加强供水管网和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并定期对本单位用水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水浪费现象。鼓励公共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和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利用。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建立严格的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和节油管理:
(一)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新能源车辆,按规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老旧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公务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油耗,实行单车油耗核算;
(三)制定公务车辆节能驾驶规范,避免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减少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资源整合】推进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调配和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和集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减少能源资源消费,降低运行成本。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三十条 【社会监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法规政策,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罚则】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资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规制罚则】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予以通报,有关机关对其负责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未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原始数据,或者未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资源消费定额使用能源资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能源资源管理岗位,未实行能源资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八)拒绝或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
第三十三条 【人员罚则】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