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促进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是指以街道、乡(镇)辖区为活动范围,以满足居民的经济、文化、生活等需求为目的,为社区群众生活、公益慈善、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
本办法所称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基层社会组织作为基层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城乡基层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以下组织不列入登记或备案范围: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设工作机构;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
需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维权类和宗教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履行业务指导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登记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登记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备案及注销备案;
(二)负责备案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无主管单位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备案的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对其主管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城乡基层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所主管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第八条 申请登记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以街道、乡(镇)辖区为活动范围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由“县(市、区)+乡镇(街道)+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县(市、区)+乡镇(街道)+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以村(社区)为活动范围的,确有需要进行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20个以上的会员);
(四)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注册(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登记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以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筹)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银行机构凭登记管理机关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开设临时帐户,出具存款证明);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单位)或举办者的简历情况(表);
(五)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六)社会团体全体会员签字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七)具有法人资格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应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八)党员的基本情况;
(九)会员名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提供);
(十)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申请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
(一)具备设立条件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取得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后,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符合条件成立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要督促其同步建立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做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村(社区)社会组织一般采取备案方式。申请人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符合备案条件的给予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在每年6月底前将备案的社会组织情况统一报县级民政部门。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应进行法人登记。
备案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人(单位)或举办者签字的备案申请书;
(二)活动场所证明;
(三)发起人(单位)或举办者的简历情况(表);
(四)章程;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活动场所;
2.宗旨;
3.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的资产;
5.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6.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
7.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8.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五)活动资金和地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登记或备案:
(一)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
(二)申请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从事宗族或具有封建迷信性质活动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活动资金等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的,应到登记或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许可。
登记或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登记或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或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登记或备案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用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第十五条 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业务管理(指导)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管理。
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应建立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严格按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应提前10日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管理机关报备。
每年3月31日前,备案的社会组织需向备案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如实反映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变更情况、活动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人员符合会计行为规范,资金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依托社区枢纽型综合服务功能,协调、指导、服务城乡基层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给予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配合组织部门,开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党员管理和党组织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备案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管理机关撤销备案,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四)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成立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的。
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处罚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登记或备案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广东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建设的细胞,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关系着社会稳定和谐。近年来,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我省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社区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涌现大量社区志愿者协会、村级老年协会、社区联谊会等社会团体和社区服务站、民办幼儿园、民办福利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促进社区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扩大基层民主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在发展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基层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对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因此,加快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立法工作,填补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立法的空白,是政府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制定登记管理办法是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迫切需要。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发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是党的十八大赋予的任务,也是发达国家社会发展的经验总结。作为社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之一,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作为基层政府与民众的桥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可以提高社会整合度,加强全社会的协同合作。目前,据初步统计,我省活跃在各个社区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至少5万家以上,其中大部分没有登记或者备案,游离于监管之外。因为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只能套用一般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如《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而这些条例的规定又不符合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如登记注册成为社会团体必须同时具备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同一行政区域内业务范围唯一等条件,对大多基层社会组织来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无论是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还是基层政府,对培育和规范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立法要求强烈。
(二)制定登记管理办法是政府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需要。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之一,推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登记管理权限下沉基层,业务指导贴近基层,更有利于解决政府在社区服务中越位和缺位问题。目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还比较弱,基层的事情比较了解,但没有权力去管;有些上级部门有权管事,但不掌握基层情况,管不到位。为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有的要在这方面进一步下放登记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登记管理权限,让看得清、摸得准的来管。出台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即是通过省政府规章形式,授权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备案管理权限和对所辖区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协调、服务和管理权限,让能管住的管好。
(三)制定登记管理办法已有良好的政策基础和实践基础。省民政厅自2006年起,组织专人研究并制定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办法,先后于2006年、2008年、2010年和2012年形成较为成熟的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过相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意见,历时七年,政策酝酿成熟。特别是2012年被省政府正式列入拟出台的政府规章项目后,根据省领导指示和基层社会组织出现的新情况,省民政厅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于2012年6月下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4号),作为出台政府规章的前期政策准备,从一年来各地实施情况看,效果良好,为出台政府规章打下了良好实践基础。
二、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四)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三、对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拟确立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并行的制度。
由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特别是村(社区)范围内活动的社会组织会员少、规模小等特点,本着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和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的原则,《办法》设计了登记和备案并行的制度,根据申请人意愿和申请条件的不同,符合登记条件的在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符合备案条件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各自职责。
(二)关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管理权限下放的问题。
将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管理权限下放,是本办法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主要目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也可直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由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根植于基层,具有数量较多、种类较杂、业务范围较宽的特点,区(县、市)级业务主管单位难于进行有效地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办法》中提出经县(区、市)政府授权的街道办事处可以作为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便于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权限下放后,容易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的问题,本办法着重几条明确相关单位职责,防止出现以上问题。
(三)关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定义和性质问题。
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属于社会组织范畴,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社会组织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等基本特征。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缺乏一个统一、权威的定义,各地出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定义差别也较大,经过反复研究比较和综合考虑,我们在《办法》中提出: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是指以街道办事处、乡镇辖区为活动范围,以满足居民的经济、文化、生活等需求为目的,为社区群众生活、公益慈善、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服务基层、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不同需求的社会组织,它应该突出服务性和公益性的特性,服务群体的相对性和地域的限制使之有别于其他形式的社会组织。将地域范围扩大到街道办事处辖区、乡镇,因为考虑到街道办事处、乡镇辖区的行政地域概念更明确,省内大多数城市社区范围较小,无需成立过多过泛的社会组织,且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也可以是街道办事处,便于理顺关系,明确责任。
(四)关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登记范围和对象的问题。
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登记范围和对象的界定主要采取下定义和排他法相结合的方式,以活动地域(在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活动)和非营利性质来界定,辅以排他性规定,如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所设工作机构;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业主委员会。
(五)关于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的问题。
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比较,《办法》中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的情形有:一是社区社会团体需有20个以上会员(《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要求一般社会团体要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二是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注册(开办)资金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要求一般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0元人民币);三是登记提供的材料中用银行存款证明代替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四是社会团体登记的程序取消了筹备成立阶段,除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的外,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或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一般社会团体成立应经过筹备成立和正式成立两个阶段)。
(六)关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党建问题。
根据省委组织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和2010年征求省委组织部关于登记管理办法意见时的复函,登记管理机关配合组织部门,开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党员管理和党组织建设工作。这是在政府规章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组织的党建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