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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4月19日)

时间 : 2015-03-20 16:28:03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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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评查组织对评查对象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和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活动。
  第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施案卷评查应当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案卷评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评查,并书面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评查,并书面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案卷评查工作制度,加强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制度,在行政执法行为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处理;尚未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范。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要求。具体要求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有法定依据;
 (三)行政执法行为遵循法定程序,不超过法定期限;
 (四)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 
  (五)行使自由裁量权裁量适当,并在执法决定书上说明理由;
 (六)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符合法定要求,有关记录内容清楚,格式规范;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符合立卷归档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案卷评查应当结合实际,采取随机抽取案卷评查、选送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
  案卷评查的具体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电子信息统计等方式。
案卷评查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查组织,由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参加。
 (二)制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明确案卷评查的时间、范围、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工作方案应当依据各地、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
 (三)根据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规定,评查对象报送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评查组织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由评查对象按要求提供自选行政执法案卷。
 (四)评查组织根据案卷评查标准,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评分,形成初评结果。 
  (五)评查组织向评查对象反馈初评结果,并听取其意见,复核后确定评查结果。
  (六)评查组织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案卷评查工作情况,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七)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组织应当通知评查对象取回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评查人员应当分别查阅案卷,综合评分。评查得分以及扣分理由应当书面记录,并由评查人员签名。
  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评查组织应当要求有关评查人员回避;评查对象也可以向评查组织申请评查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在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制作《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第(一)、(二)、(三)、(四)、(五)项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具体责任人员给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评查对象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政府法制机构。
  评查对象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第十五条 评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及时提供行政执法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评查报告的;
  (三)制作虚假案卷的;
  (四)对《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评查人员在评查过程中违反档案管理及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并且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确定优秀、合格与不合格等级。
  第十八条 案卷评查与依法行政考评相衔接,考评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评结果。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机构以及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受委托的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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