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规定,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宽带、无线上网卡的装机、移机、开户、过户以及补换卡、修改密码、订购或者更改资费套餐等电信业务手续,应当要求电信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查验并登记或者补登记电信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登记个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时,应当要求其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办理个人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委托人同时出示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查验并登记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登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时,应当要求受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出示委托单位下列有效证件之一和本人有效证件,查验并登记委托单位和受委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拒绝提供有效证件或者证件所载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信息的电信用户办理电信业务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在网电信用户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信息登记的,应当及时停止其电信服务并报警处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查验证件所载身份信息与用户、受委托人不符或者因用户违反前两款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给用户办理电信业务手续或者停止其电信服务的,应当向电信用户出具书面说明。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时,对电信用户出示的证件及所载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电信用户应当配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电信用户可以向电信管理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查验、登记电信用户身份信息时侵犯用户权利的;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作出不给用户办理电信业务手续或者停止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决定不当的;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其它行为损害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的。
电信管理机构收到电信用户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处理。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电信用户证件复印件以及登记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办理电信业务手续以外的目的。
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电话、短信息、书面函件或者公告等形式,通知已经在网但尚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或者登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用户补办登记手续,并应当为电信用户补登记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对本决定施行之日起满3个月未补登记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催告其10日内补办;催告期满仍未补办的,暂停提供电信服务;自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之日起满3个月仍未补办的,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八、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本决定第七条规定暂停电信服务期间,不得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终止电信服务的,应当简便快捷退还用户预存的剩余费用。
九、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十、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电信服务业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