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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截止2007年12月10日)

时间 : 2007-11-29 19:11:26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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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降低了旅行社的准入门槛。

一是,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游社的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人民币30万元(第六条);

二是,规定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不再需要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直接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

三是,取消了条例关于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方可设立分社和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

(二)完善了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制度。

一是,降低了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人民币60万元降低为2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人民币160万元降低为140万元(第十一条);

二是,建立了质量保证金的动态管理机制,旅行社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退还50%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质量保证金退还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第十三条);

三是,明确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的三种情形(第十二条)。

(三)修改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一是,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可以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两种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独资形式设立旅行社(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是,取消了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的规定;

三是,取消了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等条件的规定;

四是,取消了外国旅游经营者必须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五是,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四)进一步规范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针对目前旅行社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零负团费”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是,禁止旅行社利用低价欺骗、误导旅游者(第二十六条);

二是,要求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对合同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

三是,禁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第二十七条);

四是,规定旅行社进行业务委托时应当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零负团费”的旅游团队(第三十一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7年12月 1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 就《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有关机关的意见,请在2007年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 lxs@chinalaw.gov.cn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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