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广东顺德清远(英德)产业特别合作区经济管理权限的行使,保障合作区经济建设和管理,促进合作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广东省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合作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东顺德清远(英德)产业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依法授权、下放或者委托(以下统称调整)的经济管理权限,适用本规定。
合作区除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外的其他社会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实施。
第三条【管委会定位】 合作区管委会在其管辖区域内行使地级市经济管理权限,对合作区的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管理和实施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城市设计、详细蓝图、各类专项规划;
(二)负责审核进入合作区的企业或者项目;
(三)负责合作区内土地房产、规划、建设施工、建设项目环保等经济事务的审核、审批;
(四)清远市人民政府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省政府的协调机制】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合作区经济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和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两地协调机制】 清远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和合作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机制,通过协作会议等形式,对涉及合作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协商。经过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事项,可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条【省政府部门支持】 清远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和合作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合作区经济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研究提出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的政策措施。
省有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应予以支持。
第七条【职权调整】 清远市人民政府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将相关经济管理职权调整给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具体经济管理事项调整的目录,由合作区管委会草拟,经顺德区、清远市两地政府共同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直接授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行使,但未具体明确分级管理权限的经济管理权限,由合作区管委会直接行使,确须由上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行政委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经济管理权限,由合作区管委会直接行使。
第十条【直接报省审批】 原须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已经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和顺德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调整由合作区管委会审核的,合作区管委会可以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同时报清远市人民政府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绿色通道】 根据合作区改革发展的需要,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部分经济管理权限调整给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合作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使有关经济管理权限的程序制度,明确有关经济管理权限的目录、办理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与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及监督办法,并在办公场所及公众网上公示。
合作区管委会应当明确各工作机构的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手续移交】 调整由合作区管委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经济管理权限,以及调整由合作区管委会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的经济管理权限,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应当与合作区管委会办理具体管理事权的移交手续,并履行指导、协调职责。
第十四条【程序要求】 合作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其经济管理权限。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调整由合作区管委会行使后,合作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推行行政人员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承诺制度,缩短办理期限。
第十五条【决策要求】 合作区管委会作出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实行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规范与监督】 合作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其经济管理权限的行使。
合作区管委会应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两地政府责任】 清远市人民政府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未按照本规定移交经济管理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管委会责任】 合作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依法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合作区管委会或者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立法后评估】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必要时可以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对其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价,并根据评估报告意见落实有关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作区管委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