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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电子指纹等信息技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8月20日)

时间 : 2018-08-07 17:07:50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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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顺应当前“互联网+电子政务”的发展方向及时代要求,进一步强化新信息技术手段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电子指纹、电子签名等技术的规范应用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关于电子指纹、电子签名。因电子指纹、电子签名具有易复制、可移动等特点,为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以及证据的真实性,电子签章、电子指纹在行政执法应用中,宜执行以下规范:(1)电子签章的使用时,辅以现场执法活动中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的音像记录。(2)电子指纹的采集,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辅以现场执法活动中当事人进行电子指纹按压的音像记录。(3)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签章、电子指纹的管理制度,防止电子签章、电子指纹的不当运用。

 二、关于电子送达。若当事人事先明确表明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方式进行电子送达。

 三、关于电子监控监测数据。行政机关通过合法认证的电子监测系统或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信息,该数据信息所反映的违法事实确凿而且当事人明确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证据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处罚决定书送达等程序。

 四、关于电子档案。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电子档案的,可以不再另行打印纸质档案存档。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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