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当前“互联网+电子政务”的发展方向及时代要求,进一步强化新信息技术手段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电子指纹、电子签名等技术的规范应用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关于电子指纹、电子签名。因电子指纹、电子签名具有易复制、可移动等特点,为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以及证据的真实性,电子签章、电子指纹在行政执法应用中,宜执行以下规范:(1)电子签章的使用时,辅以现场执法活动中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的音像记录。(2)电子指纹的采集,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辅以现场执法活动中当事人进行电子指纹按压的音像记录。(3)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签章、电子指纹的管理制度,防止电子签章、电子指纹的不当运用。
二、关于电子送达。若当事人事先明确表明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方式进行电子送达。
三、关于电子监控监测数据。行政机关通过合法认证的电子监测系统或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信息,该数据信息所反映的违法事实确凿而且当事人明确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证据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处罚决定书送达等程序。
四、关于电子档案。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电子档案的,可以不再另行打印纸质档案存档。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