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和依据】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行政考评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评,是指考评主体对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组织领导】 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第五条【考评原则一】 依法行政考评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考评原则二】 依法行政考评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评体系和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并与干部任免、奖励惩处相挂钩。
第二章 考评主体和考评对象
第七条 【省一级的考评】 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
第八条【市、县级的考评】 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
第九条【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考评】 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各县(市、区)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评,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考评结果抄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十条【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考评】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进行考评,并充分听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考评结果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听取公众意见】 各考评主体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考评指标和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考评指标】 本省依法行政考评以《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依据,具体包括下列指标:
(一)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
(二)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创新情况;
(三)制度建设情况;
(四)行政决策情况;
(五)行政执法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七)社会矛盾化解情况;
(八)行政监督情况;
(九)依法行政保障情况。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基本要求一】 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第十四条【基本要求二】 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
(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创新深入推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二)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实现法定化,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三)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完善,行政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三】 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增强,立法质量明显提高;
(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机制健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基本要求四】 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决策规则明确、程序完备,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形成;
(二)公众参与、听取意见、专家论证、社会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三)行政决策后评估、跟踪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基本要求五】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有效推行,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八条【基本要求六】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完善;
(二)坚持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
(三)社会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九条【基本要求七】 社会矛盾化解的基本要求: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有效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基本形成;
(二)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三)行政应诉规则完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司法建议得到有效落实;
(四)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处理,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十条【基本要求八】 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依法保障;
(二)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完善;
(三)行政问责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行政监督效能明显增强。
第二十一条【基本要求九】 依法行政保障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健全,规划部署到位;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得力,督促检查到位;
(三)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分工到位;
(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落实,财政保障到位。
第二十二条【考评指标修订机制】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并重新公布实施。
第四章 考评方法和考评程序
第二十三条【考评机制】 依法行政考评采取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上级考核与被考评对象自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评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考评时间安排】 依法行政考评按年度实施,每年组织一次。
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第一季度对被考评对象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综合考评;其他考评主体对被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考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考评程序】 依法行政考评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考评主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及时制定并下发依法行政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工作的组织安排、考评对象、内容标准、方式方法、程序步骤、具体要求等事宜。
(二)被考评对象对照考评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并及时上报考评主体。
(三)考评主体通过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对被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内部考核。
(四)考评主体通过网上测评、问卷调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对被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由考评主体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实施。
(五)考评主体根据内部考核、社会评议等情况,确定被考评对象的综合得分和考评等次。
第二十六条【计分办法】 依法行政考评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行政系统内部考核分值占75%,社会评议分值占25%;各项考评指标的分值比例按《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确定的标准执行;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考评,可以根据相关部门是否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分门别类对考评指标及其分值比例作适当调整,并在考评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加分情形】 被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分别增加2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成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或者被省部级以上机关评定为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被省部级以上机关作为典型经验予以介绍推广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被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案件达10%以上的;
(五)考评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加分;考评综合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为限。
第二十八条【扣分情形】 被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分别扣除2分: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违法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三)未依法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消极应付的;
(五)考评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扣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扣分;累计扣分超过10分的,以10分为限。
第二十九条【考评等次】 本省依法行政考评的结果分为优良、一般、较差三个等次。各考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政府部门类别的原则,对综合得分达80分以上并且排名居前20%的被考评对象,评定为优良等次;综合得分未达70分并且排名居后10%的,评定为较差等次;其他的被考评对象,评定为一般等次。
第五章 考评结果应用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通报及公示】 依法行政考评主体应将考评结果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对评定为优良等次的被考评对象予以表彰,对评定为较差等次的被考评对象予以批评,并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抄告相关机关】 依法行政考评主体应将考评结果抄报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并抄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作为被考评对象的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奖惩措施】 被考评对象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良等次的,考评主体可以将其确定为本地区或者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示范创建单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考评结果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取消被考评对象当年度各项评优选先资格,并由考评主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一】 被考评对象拒不落实整改,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依法追究被考评对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二】 被考评对象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消极应付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责任追究三】 考评主体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的机构】 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组织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经费保障】 各考评主体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