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法治广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任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中,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对象】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理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四条 【基本原则】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动群众、全民普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探索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责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六条 【政府主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治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国民教育体系,制定规划,并将组织实施情况纳入相关目标管理和综合性考评。
第七条 【司法行政主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办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组织、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谁执法谁普法】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履行以下普法责任:
(一)制定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公开执法的依据和普法重点内容;
(二)在执法、司法过程中进行普及法律知识和以案释法;
(三)运用各类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题活动;
(四)组织、鼓励、支持本部门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普法活动;
(五)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部门法治创建工作,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培育法治创建示范单位;
(六)其它应当履行的普法责任。
第九条 【以案释法】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机制,建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应当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释法说理,宣传法律知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考试制度。学法考试由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内容,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宪法法律列为公务员培训必修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建立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和党委(党组)会等会议会前学法制度。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青少年学生学法】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治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监督、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学校的法治教育做到有教材、有师资、有课时、有经费。
中小学校应当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聘请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青少年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等阶段到基地接受1次以上的法治教育。
第十三条 【谁主管谁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第十四条 【谁主管谁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管理、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从业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
第十五条 【谁主管谁负责】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异地务工人员、城市失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第十六条 【谁主管谁负责】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法治宣传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演出、出版、播映,指导、督促所管理的媒体和广告发布媒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媒体公益普法】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督促媒体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责任。
各类媒体应当承担公益法治宣传责任,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刊播普法公益广告,运用网络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公益普法。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普法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公益普法】住房城乡建设、旅游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管理城市户外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法治公益广告刊播活动。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管理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法治公益广告刊播活动。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其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刊播普法公益广告。
第十九条 【群团组织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第二十条 【企事业法治宣传教育】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守法经营意识以及职工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
第二十一条 【村、居法治宣传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应当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民服务站、图书室、文化活动场所等载体,通过法律服务、法治宣讲、法治文艺活动等形式,引导城乡居民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会普法机制】国家机关可以通过宣传引导、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退休公职人员、志愿者团队(个人)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公民、企业及社会组织以捐助赞助公众普法项目等各种方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法治文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公园等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围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各类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 【节点专题宣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法治宣传教育实行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检查考核按每个五年普法规划的中期检查督导和终期检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 【人大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完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各地区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情况年度性、阶段性检查和视察机制。
第二十七条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应当为本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表彰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