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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细则(送审稿,截止到9月3日)

时间 : 2011-08-03 16:56:50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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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参事是指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依据《条例》和本细则聘任的参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工作机构,主管省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在省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尚未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专司参事工作。

第五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并分别由省长和市长颁发聘任书。

参事首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

因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参事人选,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首聘年龄可适度放宽。

第六条 参事在省内选聘,也可在港澳台地区选聘。

第七条 参事任职除必须符合《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 熟悉省情、市情;

() 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的撰写。

第八条 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 参事人选的推荐

省、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单位可向省、市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省、市参事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基本具备履职条件的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的参事人选。

() 参事人选的考察

参事人选的考察由本级参事工作机构进行,考察内容主要从德、能、绩、体等方面进行;考察必须形成全面、真实、客观的书面考察材料,并建立参事考察档案。

() 参事人选的聘后通知

参事受聘后,参事工作机构应书面通知省、市直有关部门和受聘参事所在单位。 

() 参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例》及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续聘程序参照首聘程序办理。

第九条  参事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一)不再符合《条例》第五条和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参事死亡或因重大疾病不能履行职务的;

(四)其他应解聘的情形。

参事解聘由参事工作机构办理,并报本级党委统战部备案,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受聘参事所在单位。

第十条  除《条例》第十条规定外,参事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二)出席或列席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组织的礼仪、外事、统战联谊等有关活动;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参事除享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同级人大、政协换届会和每年的例会及有关会议,应邀列席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工作通报会、专题讨论会、研讨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参事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参加省委的有关会议。省委召开党外人士民主协商会、情况通报会等活动,应邀请参事中的党外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在履行职务期间,省人民政府参事原享受副厅级或以上待遇的,原待遇不变;其他参事按照副厅级待遇予以照顾。

第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为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经费保障按不低于本级人民政府公务员办公经费的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拨付至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由参事工作机构统筹安排,人数以在聘参事的人数为准。

下列经费的开支,由本级财政另行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一)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政府咨询机构合作交流费;

(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专题会议或专项活动经费;

(三)参事或参事工作机构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配套费。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参事正确履行参政咨询、民主监督职能:

(一)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参事通报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与建议;  

(二)参事依法进行民主监督职能,不因建议内容的适当性与否而受到追究。

第十五条 参事工作机构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之外,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参事工作联系点,和有关单位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二)向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就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及反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督促;

(三)询问和督促的对象包括负责办理的政府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内容包括参事建议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办理;

(四)总结、部署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参事进行表彰;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受聘后仍然保留在原单位。

在任参事已届退休年龄的,原则上可免去其行政职务,但不办理退休手续,保持原行政级别和技术职称,划归为省、市单列编制,不占用原单位编制。

个别因特殊情况提出退休要求的,可照有关规定办理。

参事聘期届满,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抄送参事所在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参事室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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