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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送审稿,截止到2013年1月4日)

时间 : 2012-12-04 12:04:52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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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切实保障并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象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具有广东省户籍,年满60周岁的公民。

各地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将当地常住老年人纳入优待体系统筹考虑。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目标)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建立城乡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和社会活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进入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展览馆、体育健身场所等,享受免费或半价优惠。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免费或者优惠收费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免费或优惠收费标志,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惠规定。

全省各级老年大学、老干大学面向所有老年人开放

第五条(公共交通优待)  对老年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飞机)等服务,有条件的交通工具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应设老年人候机、候车室或老年人专座。

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政策,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六条(医疗优待)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把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鼓励各地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70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老年人应给予照顾。

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减免普通门诊挂号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为本社区范围内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为本社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健康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及健康指导。

第七条(养老服务优待)  要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日托、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各社区、村委会要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协助街(镇)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的养老服务。

鼓励各地为独居老年人家庭安装紧急救援呼叫服务系统,并为贫困老年人减免相关费用。

第八条(特殊困难老人照顾)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社会救助。对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确保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要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在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按不超过70%的标准收费。

第九条(住房保障)  孤寡老人租赁房管部门的公产房,免交租金。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第十条(服务业优待)  邮政、电信、银行、饮食、商场、供电、供水、燃料、维修等商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老年人优惠、优待条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并在营业场所设立明显的老年人优待标志,公布优待内容,兑现承诺,接受监督。

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十一条(权益保障)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司法救济程序维护权益,交纳诉讼费或根据相关司法救济程序需缴纳相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或减免有关费用,同时,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老年产业政策)  民政、工商等部门对依法登记、创办老年福利企业的,应当提供优先办理服务。

第十三条(减轻老年人负担)  城镇老年人不需要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需要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不需要缴纳公益性集资费。

第十四条(高龄老人津贴)  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本地户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高龄津贴标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并逐步调整。高龄津贴的审核工作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部队老年人优待)  由驻广东省部队管理的年满60周岁的离退休干部享受当地优待政策。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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