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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9月2日截止)

时间 : 2018-08-03 18:02:36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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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实施纲要以及《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的申领、核发、制作、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聘用并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是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下,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活动。包括:协助预防、制止违法行为;协助开展行政检查、调查取证和维护秩序;窗口服务等辅助性工作。

第四条(上岗及考试要求)在本省内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管理权限)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治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的审核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的式样由省法制办统一印制

第六条(人员条件)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当地编制人事部门批准、有财政经费保障并报同级政府同意聘用,签有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且无其他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的。

第七条(数量要求)申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的人数不得超过所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的一半。

第八条(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省法制办负责审批省直单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治工作的机构负责审批本地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并报省法制办备案。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申报程序及要求参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网上申领、网上审核。

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参照《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网上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使用及保管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在当地报纸或者本级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作废,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出补办申请。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破损或者变更证件信息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收回证件,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所在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回收证件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后,通过当地报纸或者本级政府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告注销。

第十条(信息公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持证情况应当由发证机关及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或者本级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主体网站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载体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证件有效期)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3个月,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继续申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本办法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范围的行为。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1)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2)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行政执法主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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