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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解读

时间 : 2019-05-13 19:57:55 来源 : 深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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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9日,深圳市司法局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该规则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必要性

  近两年来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积极推进以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经过近两年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践,积累了一些听证工作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在听证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如何批准启动听证程序;听证组成员如何组成;如何送达听证通知以及相关材料;遇到申请回避的情形如何处理;如何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如何确定听证的主要程序;如何维持听证的正常秩序等。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制定《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总结听证工作经验,同时借鉴北京、广州等10多个省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成功经验。《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主要用于规范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二、《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主要内容

  《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共计二十七条,主要内容有:第一,规定听证范围,对于申请人要求听证的、案件事实或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重大复杂的以及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采用听证方式审查;第二,规定听证通知程序,明确听证前5日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通过通知阅卷或者送达案卷材料复印件等形式让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前了解基本案情;第三,规范听证组成员的构成,规定听证组由3人以上组成,至少有2名复议工作人员,案件的主办人员应当参加听证组;第四,规定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听证主持人职责、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旁听人员的义务等;第五,规范回避制度,包括回避主体及事由、回避程序等内容,明确回避决定权限以及当事人申请回避后听证程序的暂停、中止及恢复;第六,规定听证的一般程序。包括听证的一般流程以及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的程序、听证笔录签字、中止恢复听证等程序。

  三、《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主要创新点

  《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与《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省市的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内容基本一致,也结合近两年的工作实际作了一些创新的规定:第一,为充分保障听证参加人的合法权益,对听证通知、听证时间变更、相关案卷材料的送达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既保障当事权益,又对复议工作人员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第二,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与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有机结合,规定了可以聘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以及有关专家参加听证;第三,为规范复议听证准备工作,保障复议听证高效有序进行,明确听证组应当提前作好制作听证调查提纲、向书记员介绍案情等准备工作;第四,为体现行政听证的特点,既规定行政复议听证的一般程序,同时还规定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简化前款规定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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