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机制,其制度设计就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充分地审查案件事实。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尤其是行政复议机关“重书面审查、轻实地调查”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为此,笔者就行政复议工作过程中审查事实方面的一些具体操作提几点建议。
加强对行政复议过程中证据的核实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一般都是以书面审查为基本审理方法,个别案件采用听证的方式审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范性文件为准绳,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因此,无论是书面审查还是听证审理,对证据的调查核实都非常重要。行政复议审查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需要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举证,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绝大多数证据都是行政机关也就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这些证据以书面证据为主。作为复议机关应该对这些证据进行严格的核实和调查,对于一些单位部门作出的说明、证据等材料,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申请人一方提出申请,应该去出具证据的部门现场核实、调查、询问,以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注重对现场的调查、勘察。一些涉及土地、房产、林木等不动产的行政复议案件,尤其如土地确权、土地争议纠纷、闲置土地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该注重对现场的勘察和明确。对于这些案件,一些有争议问题只有现场勘察才能真正发现,仅仅书面审查不足以明确一些问题和纠纷的真实情况。同时,实地勘察既能够召集案件各方当事人到现场,把一些与现场相关的事实确定下来;也能够让人民群众确实感受到复议机关依法严格履行复议调查的职责,不会让人民群众说:“你连现场都没有去就作出决定了,你真的知道实际情况吗?”。只有依法履行应尽的调查、勘察程序,得出的决定才能让人信服。
建立让直接的工作人员参与听证的制度。对于一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原行政行为中存在现场调查、检查、强制等措施的,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或者申请人要求的情况下,应当由当时直接参与的、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参与复议听证,接受询问。行政强制的复议案件中,如果争议的是当时采取行政强制时现场清点、记录、查封的程序问题,那么应该由当时直接进行清点、记录、查封的工作人员到复议听证的现场进行询问了解,以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况,来判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