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但录用除外;
(四)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五)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六)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七)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九)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十)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