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