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近日,中共汕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汕头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汕头成为继广州之后全省第二个出台《实施方案》的城市。
《实施方案》明确改革后的行政复议体制,在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将恢复区(县)政府行政复议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级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分别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改革后的行政复议体制,于2021年上半年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始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改革后的行政复议体制实施前,通过地方人大立法程序修订《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部分条款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保证改革于法有据。
《实施方案》围绕中央提出的:“通过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等方式,建设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目标,进一步明确了汕头实施改革的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符合汕头实际的改革设计,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为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顺利开展,切实保障改革取得实效,《实施方案》还明确要求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各级政府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坚决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要求,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编办、财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改革,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