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原则上书面申请,确实书写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和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当面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当场记录有关情况。
(二)如果申请人不清楚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得推诿,并应当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