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有关规定,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权:申请人、第三方可以委托一至二人或者委托组织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代为撤回申请则需申请人特别授权。
(二)知情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印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申请停止执行权: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四)规范性文件提起审查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请附带审查。
(五)举证、陈述、申辩权: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就复议请求或所主张事实向复议机构提交证据、书面或者口头陈述意见、进行申辩,对其他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其所提交的证据认可或者反驳。
(六)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人、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或者依据的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
(七)撤回复议申请权: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八)起诉权:申请人、第三人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