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产生之日起申请期限中止,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由行政复议机关确认。例如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