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