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力度,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去年以来,惠州市司法局在履行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职责时,加大对政府行政行为审查力度,加强对个案分析研判,对于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5份,力争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和根源治理。
“真的太感谢你们了,没想到通过行政复议能帮我申领到生育津贴,现在小孩的奶粉钱有了。我老公脱产在读博士,我自己边带孩子边工作,收入不多,这笔钱对我们家庭真的很重要。”近日,申请人刘某向惠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时,激动不已,连声道谢。
原来,刘某于2016年12月开始参加职工医疗保险,2020年7月22日生育,2021年8月17日向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某分局(下称被申请人)提交资料申请办理生育津贴。被申请人依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15〕158号)第六十一条关于“参保人员可以在生育结束后1年内,凭相关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的规定,认为刘某应在2021年7月22日之前来申领,遂作出《不予受理申领生育津贴的函》。刘某不服,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函,惠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依法受理并安排专人办理此案。
承办人员认真审查刘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以及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发现刘某提交的材料里有张照片拍摄于被申请人的政务服务大厅,照片内容“根据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津贴所需资料,其中申领期限为休完产假才可以申请,顺产98天后剖宫产128天后一年内”。承办人员按图索骥,查阅了2015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刘某顺产,按照省的规定,刘某2021年8月17日申领生育津贴没有超过期限。
2021年10月8日,惠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组织被申请人召开案件研讨会,提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建设“廉洁诚信”的法治政府,兑现政务服务大厅作出的承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其次,《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应按照省的规定办理。被申请人表示将立即改正并对之前同类型的案件重新研究,刘某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