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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实事、暖人心、促和谐!广东司法行政系统努力践行复议为民宗旨

时间 : 2021-11-30 17:36:40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惠州、韶关、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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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发挥着营商环境“净化器”作用,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今年以来,广东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广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践行复议为民宗旨,注重在优化职责整合、创新便民举措、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上下功夫,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惠及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行政复议的公平正义和温度,增强法治获得感。

纵深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推动复议为民新发展

《广东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于今年6月起正式实施,全省行政复议机关由分散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900多个整合集中至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共144个,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实现行政复议职责由低水平分散至高水平集中的转变。

为更好推动改革落实落地,广东省司法厅在全省开展“学党史、我为群众办实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月活动,在党史学习中找准“人民坐标”,在改革中走好群众路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复议体制改革的“变”与“不变”,形成推动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方便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全省规范一套行政复议工作标识,广东省司法厅统一制作“广东省行政复议”徽章并对使用作出规范,并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场所标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身份标识等明确技术指引,展现改革后行政复议的新形象。

广东省司法厅聚焦机制创新,推动复议为民新发展。出台《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办理操作规程(试行)》《行政复议机构接待群众工作规范(试行)》等,从畅通受理渠道、优化审理机制、完善结案方式、统一工作平台等方面健全便民改革配套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出台《关于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提高办案质效的指导意见》《关于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运用调解和解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创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效能。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决定抄告规定(试行)》,创新倒逼依法行政机制,坚持刀刃向内,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定《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廉政守则》,推进“阳光复议”,建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落实“三个规定”有关机制,全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为加快推进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广东省司法厅召开部分县区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座谈会,研究解决措施,部署制定全面加强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行动方案等文件,帮助基层破解制约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瓶颈。

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广东坚持践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全省推行“实地调查、公开审理、现场调解、就地化解”办案举措,着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目前,省、市、县三级共1788个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1631个司法所已实现行政复议宣传、咨询、受理全覆盖。

创新实干

打造行政复议为民服务新高地

广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围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要求,结合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创新推出多项举措,巩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

广州市在全国率先推动落实行政复议抄告制度,实现全市行政复议抄告工作有章可循、操作规范,切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后半篇文章”,同时推出“复议便民为民十大举措”,实现全市范围内行政复议申请“全城通办、全域受案”,复议事项“一次办”。

深圳出台全国首个行政复议标准《深圳市行政复议服务保障标准》,通过标准化建设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运作机制,在案件管理上实现办案程序、文书格式、服务保障标准、案件管理、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库“五统一”。

珠海市司法局围绕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制定《涉港澳行政争议法律咨询服务窗口工作规则》,明确为港澳籍当事人实行咨询服务首问负责制,对涉及港澳当事人的复议案件,优先选择协商、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以便港澳一方更好理解和接受内地的法律规定。

中山市在全市各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加挂“行政复议与调解对接工作站”牌子,设立“行政复议与调解对接综合岗”,依托覆盖全市的实体调解平台,建立网格化行政争议排查体系,强化行政纠纷源头化解。截至10月底,行政复议与调解对接工作站调解涉行政争议案件5811宗,调解成功率98.92%

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积极探索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行政复议模式,通过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让60%以上的复议案件快审快结,使有限的复议资源发挥更大的潜能,有效破解复议机构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

韶关乐昌市成立全省首家实体化运作的县级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协助乐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受理并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乐昌市坚持案前调解、案中化解、案后释法明理,将调解、和解工作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对不同的案件性质进行研判,制定特定的调解方案,不断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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