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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采取“四结合”举措提升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质效

时间 : 2021-12-13 10:36:46 来源 : 厅行政复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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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监督案件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性处理行为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方面的监督。

广东聚焦行政复议监督案件重点问题,采取“四结合”举措,规范案件办理,拓展监督效能,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取得良好成效。

全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均要求下级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作出相关决定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严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依据、处理结果关。

总结归纳“五查五看”方法,对监督案件进行“全面复检”。“五查五看”即查补正,看是否增加申请人的补正义务;查不予受理,看是否符合受理范围和条件;查延期和中止,看理由是否充分合理;查驳回申请,看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正确;查履行决定,看是否落实到位。针对系列监督案件处理较难的情况,采取实地核查的做法,到被监督单位实地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将监督压力传导到行政复议机关和执法机关,推动共商对策,指导化解。

“一案一提醒”与“办一案规范一片”相结合

我省在办理监督案件中,坚持问题导向、有错必纠,对个案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一案一提醒”措施,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发出“提醒函”,指出存在问题,并督促抓好整改,规范办案行为。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采取通报等方式,明确要求、规范办案,达到办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双抄告”与“双协调”相结合

申请人以监督申请为载体,一并要求解决实质问题的诉求还比较多,反映申请人不仅关注案件处理的程序和结果,更加注重行政机关是否从根本上解决实质问题、化解行政争议。对此,我省坚持将实质性解决问题作为办理行政复议监督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推进“双抄告”机制,即将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和提醒函抄送给申请人和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既转送了申请人的实质诉求,也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切实起到了警醒作用。同时,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实质诉求搭建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平台,探索推进“双协调”机制,既与申请人进行协调,也与被监督的行政复议机构协调,构建双方可以接受和解方案,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当下抓与长久治相结合

为切实督促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统一规范行政复议监督案件的办理,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将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纳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配套机制范畴,根据近年来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与总结的经验做法,拟定了《广东省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规定》,并已征求各地意见,目前正修改完善过程中。该规定对于监督案件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审查形式、处理方式、结果运用等均作出了规范,推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实在管用的监督机制,实现省内全域监督有效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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