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全靠行政复议促成调解,我们已经和某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货款纠纷和民事侵权纠纷也得到了解决,现在我们决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近日,某五金制品公司廖经理致信惠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工作人员说道。
原来,五金制品公司与科技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货款迟延支付引发纠纷,五金制品公司员工刘某与科技公司三名人员交涉时发生了肢体冲突,刘某以三名人员涉嫌殴打和故意伤害为由报警。公安部门展开调查,两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果,于是对三名人员分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刘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公安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向法院提起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诉讼。五金制品公司也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的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认真审查申请书、答复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多次向当事人询问调查和沟通联系,并组织刘某、公安部门、科技公司(案件第三人)召开听证会。经复议查明:一是刘某申请行政复议背后的真实诉求是科技公司延迟支付货款问题;二是公安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存在执法瑕疵;三是若能促成两家公司调解,双方修复关系后仍可继续开展业务往来。据此,办案人员督促并联动公安部门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生命健康和人格权保护等规定,结合案情开展释法析理和针对性调解,最终促成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治安管理行政争议和货款、侵权等民事争议一揽子化解达成调解协议。目前,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据悉,惠州市司法局为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提出的“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深入开展“基层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专项行动”,充分履行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将调解和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类案同处、实质性化解,扎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半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