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0日,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一处党支部“党员先锋调解室”成立。半年以来,党员先锋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不断创新,理顺复杂事实,锚定案件关键,运用调解、和解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践行“复议为民”的理念,有效促进了深圳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挖潜力聚合力 切实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
在复议案件调解过程中,党员们发现,有些案件是由于申请人没有正确提出相关申请或者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而产生行政争议,对于此类案件,党员先锋调解室没有简单以申请错误或证据不足机械结案,而是引导申请人正确申请,致力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今年4月7日,深圳市复议办收到市民刘先生通过“i深圳”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称不服深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发放人才补贴和租房补贴的答复。党员先锋同志在收案后立即了解情况,原来,不予发放的原因是申请人在补贴发放截止前,因系统原因而未能有效提交申请。
经党员先锋调解室的调解,深圳市人社局特事特办,采用线下办理的方式为申请人办理了补贴申请手续。申请人亦撤回了复议申请,该起行政纠纷在收案后6个工作日内即圆满解决。
用真心化解民忧 用真情温暖民心
市民王阿姨对其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不服,向深圳市复议办申请行政复议。负责案件的党员承办人仔细审查后,确认行政机关核算无误,同时也发现王阿姨的情况属于即将施行的养老新规重核范围,届时整体待遇将大幅提升。为此,党员承办人主动联系王阿姨告知消息,不料王阿姨坚持认为核算有误,第一次沟通以“失败”收场。
按照现有规定,本案维持原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决定简便省事,但对问题解决无实质意义,不符合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考量再三,承办人又一次拨通王阿姨的电话,安抚其情绪,同时,承办党员意识到数据是最有效的说服剂,于是请行政机关初步测算重核结果。
其后,党员承办人再次联系王阿姨,告知经系统测算,重核后她第一年的养老待遇将增长约2000元,五年后将增长约5000元。终于,王阿姨笑着回应:“谢谢你们的耐心讲解,既然问题已经解决,我愿意撤回复议申请!”至此,历时将近三月,王阿姨的案件圆满落幕。
释法明理化争议 复议为民促和谐
在过往办理的复议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往往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而提起行政复议,很多时候复议承办人员经过全面审查后,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并无违法或不当,这时,党员先锋们会对申请人做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促使案结事了,避免程序空转。
在一宗工伤赔偿纠纷中,申请人为某公司,其不服行政机关对其员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称该员工才入职两天,其不顾劝阻自行爬上天花板而摔下,属自残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党员承办人审查后,发现公司并无明确证据,故向其告知工伤举证规则,即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自残需有医学等证明且工伤不以过错为标准,公司研究后同意撤回复议。
不惧麻烦、多方沟通 化解争议、为民解忧
在一宗保险赔偿案例中,顾某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党员先锋调解室党员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即核查,发现顾某实际工资为月工资16000元,但是其所在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是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导致顾某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全额补偿。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为保障顾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党员先锋调解室积极联系顾某所在公司进行释法明理,顾某所在公司表示愿与顾某等协商补偿数额,顾某同意接受并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明定思路化争议 高效精准解难题
陈某是某公司保洁人员,2023年1月18日中午11时50分左右,其在公司附近猪脚饭店吃完午饭后准备返回公司进行换班,在饭店附近不慎摔倒,经报120进行现场抢救,宣告陈某抢救无效死亡。陈某亲属不服行政机关对陈某作出的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承办党员认为,根据调查笔录等在案证据,事发当天中午陈某被安排连班,其中午吃完饭需要回公司继续工作,因此,在此期间的正常生活、生理需要,可以视为其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陈某死亡的地点位于公司附近步行约五分钟的快餐店且公司未提供食堂,该地点亦可以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本着复议为民的宗旨,党员承办人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行政机关同意撤销原决定并重新调查,陈某亲属对复议机关表示感谢并撤回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