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行政争议调解!
为促进和规范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将矛盾纠纷
及时有效化解在基层和源头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珠海出台新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争议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7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
包括总则、一般规定
复议过程中的调解、法治监督等内容
哪些情形不适用行政争议调解?
行政复议过程中如何调解?
……
一起来了解!
关于行政争议调解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与职责分工
在总则方面,《办法》厘定行政争议、行政争议调解的概念,明确《办法》适用范围,明确行政争议调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关于行政争议调解的工作职责。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争议调解活动。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发现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争议时,可以告知并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告知当事人各类纠纷化解途径及其特点,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行政争议调解活动。
关于行政争议调解的调解程序
在一般规定方面,《办法》明确行政争议调解的适用范围、启动、申请方式、申请的处理、调解主体、调解方式、调解期限以及终止调解的情形等,并就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书的制定进行规定。
◆行政争议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据职责组织调解,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调解组织负责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争议调解:
(一)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处理后超出起诉期限未起诉的;
(三)行政争议调解终止或者行政争议调解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争议调解的;
(四)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能够实现化解行政争议效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争议调解的其他情形。
◆行政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调解。《办法》所称的当事人为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可以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行政争议调解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相关证据目录或者名称;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日期。
当事人口头申请或者行政机关主动调解且当事人同意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名称、申请日期,并由当事人以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行政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争议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争议调解受理通知书。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调解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
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行政争议调解期间不中止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及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计算。
◆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或者由行政机关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
◆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依据、理由和相关考虑因素,答复当事人的疑问。
◆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或同意调解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解:
(一)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出调解;
(四)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
(五)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六)申请通过其他方式(行政复议、诉讼除外)处理的;
(七)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调解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情况、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协议内容和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救济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加盖印章。调解协议书自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场调解的,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当事人以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确认后,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书。
关于复议过程中的调解
在复议过程中的调解方面,《办法》围绕复议前调解和复议中全程调解的双轨道调解机制,重点规定了行政争议案前及案件办理全过程的调解。明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主动调解,并负有主动纠错义务、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义务。
◆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相关咨询时或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可以将行政争议情况反馈给相关行政机关,推动行政争议案前调解。相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案前调解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发现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确有问题的,应当主动纠正;未发现有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应当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调解工作时,可以参照《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主动调解行政争议。
◆当事人认可原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按照调解协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不愿撤回的,可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涉行政争议调解情况,采取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撤销原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案前、案中、案后调解工作,可以依托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工作力量有机衔接联动,引导更多行政争议就地调解。
此外
《办法》在法治监督方面指出
相关职能部门
可以根据各自职能和调解工作需要
建立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
设立本部门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
规定行政机关就行政争议调解活动的
归档机制、统计机制
行政争议调解为人民
引导化解纠纷促稳定
《办法》出台后
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
珠海市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让更多行政争议
能在和风细雨的调解中得以化解
同时保障调解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