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出现本指引第八条“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况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出现本指引第八条“终止公证”的情况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
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号).pdf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1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