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或委托书;公民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债权文书和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或抵押文件;
(4)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5)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