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和第六十二条,申请人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二)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广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申请法律援助的,将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且可能成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