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试点事项是什么?
答:是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2.什么是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答: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3.广东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依法需提交以下18项证明的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证明;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
(四)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
(五)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证明;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证明;
(七)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证明;
(八)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证明;
(十)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
(十一)属于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证明;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证明;
(十三)属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十四)离退休人员由军队管理的证明;
(十五)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证明;
(十六)警察因公致残证明;
(十七)属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证明;
(十八)见义勇为证明。
4.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中所提到的证明具体是指什么?
答:该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5.在哪里试点实施这项制度?
答:在广东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履行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实施。
6.试点时间多久?
答:试点期半年(2019年6月1日——11月30日)。
7.试点实施这项制度对申请人有什么好处呢?
答:减证便民,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让群众少跑路、办事快、办事容易。
8.怎么样办理呢?
答: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试点单位将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并指导申请人签署《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无须提交任何证件或证明材料,然后试点单位按照法律援助申请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9.试点单位提供的《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有什么内容?
答:《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虚假承诺的责任等。
10.申请人阅知《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重点要了解哪些内容?
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和虚假承诺的责任。
11.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必须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流程申请法律援助吗?
答:不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12.不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怎么办理呢?
答: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办理。
13.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但已经带了相关证件/证明到受理现场,怎样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答:申请人可自行提交已持有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也可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
14.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签署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有什么内容呢?
答:《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授权公示核查、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15.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签署《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时,要注意什么?
答:要注意申请人签署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将作为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一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根据需要通过书面发函给掌握相关情况的单位、部门间网络信息共享核查、在政府网站或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场所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查证。
16.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但申请人不愿意签署《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怎么办?
答:申请人不愿意签署《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的,要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证明材料给试点单位。
17.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不愿意签署《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又无法提供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的证明的,如何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答:申请人可以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自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18.如果申请人作出了虚假承诺的,将有什么后果?
答: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和第六十二条,申请人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二)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广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申请法律援助的,将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且可能成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9.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有哪些?
答: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20.不属于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的申请人怎么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呢?
答:不属于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的申请人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