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