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等几个环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与鉴定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