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的规定,我省重新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