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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些司法鉴定业务,需要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时间 : 2020-07-20 10:02:02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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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需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文件精神,鉴于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另外,根据《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1]323号)文件精神,法医病理鉴定、文书鉴定等事项也需配置相应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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