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村或社区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5)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专业纠纷类型或特定区域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