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普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担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