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律师协会对会员(含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1)训诫;(2)警告;(3)通报批评;(4)公开谴责;(5)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6)取消会员资格。
违规行为及处分的适用情形有:利益冲突行为、代理不尽责行为、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行为及其它应处分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停止执业;(5)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停业整顿;(5)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的适用情形有: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6.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7.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9.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0.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11.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12.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13.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14.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15.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16.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17.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18.泄露国家秘密的;19.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0.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期间或者解除委托后,又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21.承办业务过程中,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的;22.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3.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24.拖延、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25.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6.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27.律师事务所审查认定存在利益冲突后仍然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28.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29.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等。
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的适用情形有: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9.对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律师办理案件出现过错的;10.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