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省级权责清单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原按照相关法律以及规章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初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终审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如“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等,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托完成终审,以及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托完成备案。简单说来,就是律师各项审批业务,找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就可以直接办理,不用再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