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停办境外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其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形式、名称、负责人和其他派驻律师的,应当在住在国和地区办结相关手续后的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及时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备案表及填报材料可以查阅我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栏目中《广东省司法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联合转发<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司办〔2020〕84号)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