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吸收新的合伙人应当从本所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