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十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协议约定的联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双方联营协议约定的联营期满,经双方协商科研续延。申请联营续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83号)的规定,该事项已经委托21个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及前海,南沙,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