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在每年三月份前汇总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公职律师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后,应当予以备案审查,并在公职律师证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