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商业仲裁纳入司法改革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商业仲裁纳入司法改革的建议。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正式启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但商事仲裁并未纳入此次司法改革的范畴。同时,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仲裁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仍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仲裁改革是大势所趋,您提出的关于仲裁改革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的要求,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有关仲裁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的情况下,我们的意见是:仲裁改革围绕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要求,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下,借鉴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稳妥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法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以及广东省委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中关于“稳步推进仲裁机构改革,强化仲裁活动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决策部署,省司法厅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权责,认真履行仲裁机构设立登记的法定职能,推动仲裁工作的长足发展。
二、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建议。《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使仲裁成为民商事案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5年,仲裁法的实施已有二十年,全国共设立了200多家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6万多名,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7000多亿元,对我国法治环境和投资软环境的维护起到重要作用。仲裁法颁布20多年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仲裁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和缺陷。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仲裁法在实施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裁决等问题做出司法解释。但近年来,仲裁工作又不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仲裁法》,特别是应增加规定格式合同中排除相对方选择权的仲裁条款为法定无效情形。目前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正研究《仲裁法》的修订事宜。2015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关于做好仲裁法贯彻实施情况了解工作的通知》,部署了解仲裁法贯彻实施情况,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积极深入设立仲裁机构的市了解贯彻实施仲裁法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为下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提供第一手资料。
三、关于全国统一仲裁规则、杜绝地方保护的建议。《仲裁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在目前中国仲裁协会尚未成立、仲裁规则也没有统一要求之前,我们的意见是: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加强联系,指导各仲裁委员会健全完善仲裁规则,严格按照规则开展仲裁活动,用制度管事管人,确保仲裁机制规范有效运行。
四、关于实行仲裁裁决网上公开制度的建议。《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过程的不公开,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同时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关于仲裁裁决是否公开的问题,应在确保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有序公开。我们建议:仲裁裁决应由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选择,在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符合公开条件的,可借鉴法院判决网上公开的程序和经验,依法在网上公开。目前广东省广州等一些地市也在正在做这方面的尝试和实践。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广东省司法厅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