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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7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16-10-13 16:48:59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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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益强代表:

提出的关于补齐公共法律服务投入不足的短板,充分发挥律师防范社会风险重要作用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委政法委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具有重要性与紧迫性

公共法律服务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公平正义、服务改善民生、维护和谐稳定,满足公民基本法律需求的公共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法律服务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制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供给方式和发展方向,对于深化社会和法治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法律服务力量发展,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扩大和丰富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满足社会公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基本法律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正在逐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为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由财政为每个村(社区)每年补贴不少于1万元,就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一个项目。但总体而言,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投入不足、承接力量有限、体制机制不健全、规模范围较小、参与程度不深等问题,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现状

一直以来,我们非常注重发挥律师等专业服务队伍在服务党委政府、服务基层百姓民生、服务主场主体等各个层次的职能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和四中全会提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后,我们组织律师多形式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律师在防范社会风险重要作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2015年初,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被省政府纳入10件民生实事范围。我们出台实施方案,组织近600名珠三角律师到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揭阳、云浮等市对口支援,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基本解决了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会同省财厅出台经费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各地党政支持,逐一落实地方分担经费,全年全省用于支付律师经济补贴资金3亿多元,切实强化了经费保障。5月底,全省25931个村(社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服务协议,提前半年实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覆盖目标。广大律师积极为村(社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解答村(社区)和村(居)民的法律咨询,参与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各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共为村(居)委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近28万人次,举办法治讲座5.4万场次;调处矛盾纠纷2万多宗,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近1200件;代理群众参与诉讼和实施法律援助7000多宗,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审查各式合同1.6万份,为村(社区)修改完善村规民约近4000份,满足了基层的需求,维护了群众的权益,夯实了社会依法治理的基础。

(二)多形式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在开展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基础上,我们注重探索律师在防范社会风险的重要作用。一是与省总工会共同推进律师担任企业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全年共有1270名工会律师服务团律师担任2422家非公企业工会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工会依法维权、依法治会。二是配合省教育厅积极推进律师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工作。三是探索建立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成立中立法律服务社,开展公益法律服务。

(三)积极推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一是按照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截至今年2月底,全省共有公职律师事务所129家,公职律师870人,其中专职公职律师376人,岗位公职律师494人。二是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律师担任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法律顾问4400多家,有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

当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虽然律师在防范社会风险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仍然存在诸多短板,比如律师的作用发挥不够大,参与程度不够高,效果和质量有待提升等。究其原因,造成这种现状既有投入不足的问题,也有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不够到位的问题;既有律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也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不够等,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发挥律师防范社会风险作用的建议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既懂法律,又熟悉社情民意,在防范社会风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具有重要作用,发挥好律师的作用,对于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省委高度重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今年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2016年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律师服务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提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扩大法律顾问覆盖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进村(社区)挂点轮值制度,推动法治资源下沉。组建法律志愿服务队,赴村(社区)、学校协助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将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推进:

一是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省委政法委会同省司法厅,组成专题调研组开展专题调研,通过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了解掌握全省工作推进情况,收集各地各部门对进一步扎实做好这项工作的对策建议,为省委省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提供决策参考。

二是出台工作意见。今年,我们将以问题为导向,出台进一步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从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联动机制,确保组织实施工作顺利推进;丰富和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提供合格的服务;优化律师资源配置,打造优质服务团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强工作组织保障,夯实工作开展的基础,确保工作取得成效等方面进一步提出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措施,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律师助理制度,最大限度发挥律师服务作用。

三是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实施工作需要镇街党委政府、村(社区)“两委”以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只有这样,律师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这也是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律师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原因之一。希望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都能站在服务基层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角度,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也只有这样,律师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做大的发挥。

(二)推动律师服务党委政府工作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加强工作调研,及时总结律师服务党委政府、人民团体的好经验和做法,鼓励和引导律师通过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法律顾问积极服务社会治理。建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建立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三)不断提升普法教育工作水平

一是以完善“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机制为首要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围绕全社会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做好反对暴力恐怖和维护政治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安全等五大领域风险防范的法治宣传教育,努力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平安的生活。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和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法治宣传,维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二是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工作机制。组织引导律师加入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经常性开展“法律六进”和公益性以案释法活动。落实基层以案释法工作意见以及平台建设规范指引,搭建基层以案释法工作平台,完善案件收集、整理、发布的工作机制,加强案例整理编辑工作。到2018年底前,全省基层以案释法工作平台建设实现全覆盖并规范运行。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建立典型案例库,相关部门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探索媒体庭审直播、群众旁听庭审、案件宣讲等有效形式,在司法执法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四)发挥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充分发挥好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有利于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我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深圳、汕头、佛山、茂名等第一批试点地区工作进展顺利,按照计划,今年将在全省全面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稳步推进律师制度改革,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有关工作。

一是邀请律师参加司法体制改革有关会议,宣传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通报改革有关情况,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发挥好律师作为司法活动重要参与者的作用。同时,增加和律师协会、律师之间的沟通互动,为推动改革方案落地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是完善律师人才选用机制。结合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健全从优秀律师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推动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关系,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聘请律师担任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监督司法权运行中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五)发挥好律师在防范社会风险其他方面的作用

一是认真实施律师参与代理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引导广大律师依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等平台积极参与调解工作,特别是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工作,为解决基层矛盾纠纷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三是继续推进完善律师担任企业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协助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减少劳资纠纷带来的社会风险。

四、关于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投入的建议

(一)省财政在全额保障省级司法部门相关工作经费的基础上,通过省级政法转移支付等方式对欠发达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事业予以支持,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保障了各地区公共法律服务的有序开展。一是2015年省财政安排省司法厅构建公共法律服务等专项经费3,695万元,主要用于省本级法制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和管理工作。二是安排全省欠发达地区司法部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6,900万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统筹用于开展各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三是专项安排全省普法和法律援助专项资金2,400万元,用以支持欠发达地区普法宣传及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

(二)为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工作,中央及我省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14425号)等规定,要求各地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相关经费保障责任。

(三)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虽然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工作建立了经济补贴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但我们应该看到,律师开展工作与获取的经济补贴资金不成正比,影响了律师参与工作的积极性,也造成服务质量相对较低。因此,只有不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经济补贴资金支付制度,建立律师付出(含时间、服务)与经济补贴挂钩制度,才能更好发挥出律师的作用。

(四)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地方司法行政系统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属于地方事权,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建议各地结合本级财力情况和发展需求,统筹使用好包括省级转移支付在内的可支配财力,加强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相关经费的保障力度,满足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促进全省各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广东省司法厅

                   2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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