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法院、省政府法制办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于全国范围内实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只有深圳,其立法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以下简称“该条例”),该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深圳当地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据此并结合劳动者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负等情况,平衡劳动者所承担的律师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或部分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请求律师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经过近八年的实施和总结,深圳于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建立和尝试等较为成熟,且此制度的实行于如下方面为构成深圳和谐劳动关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以制度设计形式,主动引导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理性并依法;二是树立并加强劳动者对法律、合平正义之理念;三是尽可能避免用人单位以拖延纠纷处理过程等方式处理劳动纠纷,促进劳动纠纷的早日及时解决;四是适度减轻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促使劳动者理性维权并避免其权利的滥用等。
劳动纠纷于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始终呈高发状态,且新型劳动纠纷、群体性案件也层出不穷,如何探讨通过制度建设等方式减轻和分解劳动纠纷所带来的压力,也是广东省长期面临的问题之一。深圳经济特区因其独特的地方立法权而于劳动纠纷律师费转付制度取得突破并形成一定的经验,但此制度于广东省除深圳特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尚未开展,尤其是劳动纠纷案件高发的广州、东莞等地区。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对减少单位恶意诉讼、减轻无过错劳动者经济负担确有积极意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费转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探索和尝试。但从深圳的相关规定来看,该制度还存在一些有待探讨之处,如劳动者败诉,用人单位的律师费是否同样应由劳动者进行恶意诉讼,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改判,且无法执行回转,应如何处理等等。
二、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我省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总体情形来看,案件数量多与程序成本过高是两在焦点问题。近年来,我省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均保持高位运行并不断增长的态势,每年收案量均居全国前列。由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总体上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加之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较低,我省每年均有超过一半的仲裁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约28%的劳动争议案件用尽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的程序。程序用尽以及资强劳弱的现实状况,确实会出现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赔偿等问题,不仅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快速实现,还极易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同时,恶意穷尽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律师费转付制度,是指在法律上确立权利人因维护权益而产生的包括合理律师费在内的损失,应当由义务人承担的制度。综观国外经验,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大多已形成该项制度并运行良好。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实行律师转付,无疑将加大义务人的违约成本,避免恶意诉讼,促使更多案件得以诉前和解,节约司法资源。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您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关于建议的可行性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通过人大立法或省高院试点等模式在全省范围内在劳动争议领域实施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建议,我们认为,目前尚不具备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需要首先从立法层面进行制度设计。
首先,从诉讼制度的创设来看,我们认为,律师费转付制度是一项新的诉讼制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设立。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出台,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范。
其次,从实践操作来看,您提出“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建议,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但同时也要看到的,司法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受利益驱动,利用劳动争议诉讼低成本来缠讼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如实行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费转付制度,很可能会带来一此弊端,如诱导劳动者采取诉讼手段,进而导致劳动诉讼案件激增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或者助长律师行业的逐利性,恶意串通收取高额律师费等。
因此,我们建议您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省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或由省人大牵头,在调研基础上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我们也将在有合适机会时,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四、关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对于您关注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我们认为,要从根源上减少劳动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必须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建立劳动争议纠纷综合处理机制,将劳动争议纠纷的预防和处置纳入法制轨道。
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绝大多数劳动争议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发,如合同订立不规范、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监管部门应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惩罚违法行者,从根源上预计、消解劳动争议纠纷,推动劳动市场规范体系和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完善。
二是完善调解及劳动仲裁制度。注重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建立多渠道解决劳动争议机制,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合理分流。积极探索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与调解、仲裁程序的有效衔接,做到体制互补、防止资源浪费,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是便利诉讼,使争议快捷、高效处理。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处理机关,我省各级法院要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对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优先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按规定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推行预约立案、预约接访、诉讼指引、诉讼风险告知、诉讼服务热线12368等多项便民利民措施,方便劳动者诉讼。同时,积极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探索专业化审判、推行裁判文书简化、试行小额速裁、完善诉讼诚信制度等。
四是发挥法律援助“减压阀”作用,助推劳动维权及纠纷化解。《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我省法律援助覆盖面,将“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劳动者纳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并免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这将极大地减轻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真正发挥法律援助“减压阀”的作用,不断推进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新发展。
五、措施及建议
由于劳动法律法规特别庞杂,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地域性和政策性特别强,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往往存在很大的差距,普通的劳动者打官司如果不聘请律师,很难在专业优势和办案经验方面与用人单位抗衡,往往导致败诉的结果。此外,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额一般不大,如果劳动者聘请律师,即使最后打赢官司,在扣减律师费之后,能够拿到手的钱可能已经很少。因此,聘请律师的成本经常让劳动者望而却步。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原则上同意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在广东省内推广律师费转付制度,不但可以有效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而且也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在立法调研和制度推广的过程中,建议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建议对深圳劳动纠纷处理中律师费转付制度进行调研,并推动通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劳动纠纷律师费转付制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在广东省除深圳特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进行推广施行。
(二)建议允许劳动者分阶段主张律师费由败诉方转付,比如仲裁阶段允许主张仲裁的律师费,一审阶段允许主张一审的律师费,二审亦然。原因在于,实践中律师费的收取一般是分阶段的,在仲裁阶段尚未支付诉讼阶段律师费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一般不会支持诉讼阶段的律师费。等到一方不服提起诉讼,劳动者支付了诉讼阶段的律师费之后再提出诉讼阶段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申请,很有可能因为仲裁阶段并未提起而不被支持。
(三)建议区分不同地域设置不同的律师费转付最高限额,比如可以考虑广州地区一个阶段最高限额5000元,广州之外的珠三角其他地区一个阶段最高限额3000元,非珠三角地区一个阶段最高限额2000元。目前深圳的律师费转付三个阶段最高限额是5000元,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广州、深圳等珠三角地区来说,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一审和二审三个阶段的律师费加起来可能远高于5000元,如果不考虑地域差异一律规定统一的最高限额,可能导致地域之间的不公平,道理与最低工资标准区分不同地域分别划线是一样的。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广东省司法厅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