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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4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16-10-13 16:49:42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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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小燕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政府法制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制定,199591日起实施。实施20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坚持把仲裁工作纳入了广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法治广东建设实施纲要,作为促进广东经济转型升级、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举措,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开拓创新,仲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5年底,省司法厅先后办理了广州、深圳、江门、肇庆、汕头、惠州、韶关、佛山、珠海、清远、梅州、汕尾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等14家仲裁机构的设立登记。2015年我省各仲裁委共受理仲裁案件17808件,与1995年受理案件的数量63件相比较,20年间,年案件数量增长283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由此可看出,仲裁机构是由依法可以设立仲裁机构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由于我省经济发展存在地区差异,社会对仲裁的认知度不一,仲裁工作发展极不平衡。如广州仲裁委员会近年受理仲裁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均居全国前茅,2015年案件量10631件,比上年增长79.39%;标的额316亿元,比上年增长69.89%。但有些地区的仲裁委成立十几年,受理案件的数量及标的额一直处于低位;有的地区的仲裁委设立一年多以来还未办结过一个案件,仲裁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考虑到新设立仲裁委员会受到机构编制的限制,即使是以社团组织的形式设立也须审慎。因此,我们的意见是:尚未设立仲裁委的市可以在充分考虑本地区需要,且条件成熟后,依照法定程序报批登记;本地区仲裁需求不足,或者设立条件未成熟的,可以依托现有优质仲裁机构,在法定框架内进行合作。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建议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仲裁法的规定,对健全仲裁机构,发挥仲裁在化解商事纠纷的作用很有积极意义。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法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以及广东省委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中关于“稳步推进仲裁机构改革,强化仲裁活动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决策部署,省司法厅将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认真履行仲裁机构设立登记的法定职能,与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共同推动仲裁工作的不断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们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广东省司法厅

2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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