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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时间 : 2021-10-08 16:58:51 来源 : 中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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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市修订并实施《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时把实践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搭建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实施督察机制等做法上升为制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完善,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力解决“红头文件”任性问题。

全省率先将镇街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管

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中山市作为不设县的地级市,在全省率先把镇街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管,并明确镇街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送、审核和审议,简易修改及延期实施程序参照该规定执行。同时对镇街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备案审查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首推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领导责任制

《规定》明确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领导责任制,规定“各部门、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同时,提出“既要注重全面依法履职,加强补齐制度短板,又要注重守正创新,优化制度供给,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要求。

全省率先明确规范性文件监督信息化路径

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系统是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平台,又是市镇两级管理应用系统,自20151111日上线以来,已在市属各部门和各镇街推广使用。《规定》明确中山市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需录入该系统,系统设置了文件送审、文件备案、文件清理、文件查询、文件录入、系统管理等6大功能模块,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实现从文件生效到失效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全省率先优化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机制

《规定》明确各部门应当结合法定职责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每年11月底前向中山市司法局报送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含修改和废止)计划。各部门制订年度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的制定修改情况,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等,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连续性、计划性、科学性,促进精准发文、精简发文。

全省率先规范文件简易修改、延期实施程序

《规定》对《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进行细化,按制发主体的划分进一步规范简易修改、延期实施程序,即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属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形成草案后,报送中山市司法局复核是否适用本规定以及对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后,由部门直接提请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后重新发布。

健全规范性文件

监督检查机制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列入法治中山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和镇街,中山市司法局可以约谈其负责人进行个案指导,或者直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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